對外食堂承包之后,如何處理增值稅的問題發布時間:2021-03-29 10:33 瀏覽次數:
增值稅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因此,餐飲企業承包單位內部食堂后,并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經營,而是以發包人的名義經營的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
增值稅同時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因此,單位內部食堂,主要是為了滿足員工基本生活需要,它不具備對外經營(銷售服務)性質,所以,雖然有償提供了服務,但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如果食堂承包后,完全以承包方的名義,實際上就變成了餐飲企業承包或承租對方食堂的場地、設施或設備等在自主經營,則應按照正常的經營申報納稅。在餐飲企業承包經營過程中,如果發包方通過補貼的形式要求餐飲對內部員工以低于市場價出售,餐飲企業取得的補貼收入應作為餐飲服務增值稅的應稅收入計算并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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